为了更好地保护普者黑,规范普者黑渔业捕捞、垂钓、露营和野炊等活动,根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反复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划定了丘北普者黑景区禁渔区、垂钓区、露营区、野炊区,拟定了各区管理办法,并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丘北普者黑景区禁渔区、垂钓区、露营区、野炊区划定区域及管理办法进行公告:
一、禁渔区范围
1.落水洞松林岛三叉河至落水洞水域,从落水洞水域至滥泥寨桥头流域至丫堵河湿地;2.摆龙湖(红旗水库);3.龙泉湖至横山马场二号坝水域,从二号坝西荒湿地至双甲山码头水域,从双甲山码头至天鹅湖至蒲草塘水域至银苑桥;从银苑桥至普新桥;从普新桥至青龙山至火神山流域;4.景区门前桥至大湾子至花山石桥;从花山石桥至青龙山荷叶湖桥水域;5.三生三世景点片区水域;6.旧城龙潭。
二、垂钓区范围
普者黑景区范围内除禁渔区以外的其它公共水域。
三、露营区范围
1.八角山湿地;2.水塘农庄;3.南口湿地;4.沙江西停车场;5.普者黑老倌山白桦林地;6.普者黑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7.普者黑滥桥怡园;8.仙人洞停车场;9.豹子坡停车场;10.大湾子露营农庄;11.普者黑大湾子;12.仙语青丘;13.白脸山葡萄地;14.纳龙湖水库。
四、野炊区范围
划定为露营区的所有区域及普者黑大湾子码头。
丘北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1、丘北普者黑景区禁渔区划定范围位置示意图
2、丘北普者黑景区露营区划定范围位置示意图
3、丘北普者黑景区野炊区划定范围位置示意图
4、丘北普者黑景区禁渔区管理办法
5、丘北普者黑景区垂钓区管理办法
6、丘北普者黑景区露营区管理办法
7、丘北普者黑景区野炊区管理办法
丘北普者黑景区禁渔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和恢复普者黑景区渔业资源,规范普者黑渔业生产活动,维护普者黑流域渔业生态安全,推进普者黑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普者黑实际,特制定普者黑禁渔区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普者黑景区公共水域开展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禁渔区是指全面禁止一切捕捞生产或部分作业方式进行捕捞的区域,为保护某些重要的经济鱼类、虾蟹类或其他水生经济动植物资源,在其产卵繁殖、幼鱼生长期、索饵育肥和越冬洄游季节所划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捞活动的区域。
第二章禁渔区划定范围
第四条禁渔区划定范围为:
(一)落水洞松林岛三叉河至落水洞公共水域,从落水洞公共水域至滥泥寨桥头流域至丫堵河湿地;
(二)摆龙湖(红旗水库);
(三)龙泉湖至横山马场二号坝公共水域,从二号坝西荒湿地至双甲山码头公共水域,从双甲山码头至天鹅湖至蒲草塘公共水域至银苑桥;从银苑桥至普新桥;从普新桥至青龙山至火神山公共水域;
(四)景区门前桥至大湾子至花山石桥;从花山石桥至青龙山荷叶湖桥公共水域;
(五)三生三世景点片区公共水域;
(六)旧城龙潭。
以上区域是我县鱼类产卵场所和洄游通道、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和游船航道,划为常年禁渔区,具体范围及位置以地图标示公布,并设立标示标牌。
第三章禁渔区管理规定
第五条禁渔区禁止下列活动:
(一)对天然渔业资源进行捕捞和垂钓;
(二)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它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
(三)使用地笼捕捞;
(四)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进行捕捞。
第六条禁渔区内,因保种保育、科研教学、调查监测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资源的,报丘北普者黑景区管理委员会作前置审核后,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丘北普者黑景区管理委员会、县农科局、县公安局、县市监局、涉及乡(镇、街道)等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同配合,重点加强对禁渔期和禁渔区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各类非法捕捞行为。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渔业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对发现在禁渔期和禁渔区进行垂钓、捕捞、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行为的,有权举报或制止。举报电话:0876-3053403、0876-3053410。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违反禁渔期和禁渔区管理规定进行捕捞的,由普者黑景区管理委员会、县农科局、县公安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禁渔期内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凡阻碍、抗拒渔业行政执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调查,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丘北县普者黑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丘北普者黑景区垂钓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普者黑景区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生态平衡,规范普者黑垂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和《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普者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普者黑景区公共水域开展垂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钓鱼的行为。
第二章垂钓区划定范围
第四条垂钓区划定范围为:普者黑景区范围内除禁渔区以外的其它公共水域。
具体范围及位置以地图标示公布为准。
第三章垂钓管理
第五条因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等特殊原因,需要在禁渔区水域以垂钓方式采集水生生物的,报普者黑管理委员会前置审核后,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加强对团体性、群体性垂钓活动的管理,凡组织20人以上大型垂钓活动,须经普者黑景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接受全程监管。景区执法机构要将垂钓行为监管纳入日常管理范畴,开展巡查和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垂钓和经营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或者将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有权查处机关。强化社会监督,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对举报违法、违规垂钓的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七条垂钓区域禁止擅自圈围公共水域人工养殖水产品开展垂钓活动;
第八条垂钓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利用船舶、竹筏、皮筏以及其它水上漂浮设施离岸垂钓。
(二)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爆炸钩等钓具进行垂钓;
(三)使用探鱼设备、鱼枪、弓弩、锚鱼等手段钓鱼射鱼;
(四)使用有毒有害饵料及采取打窝垂钓的行为;
(五)使用除蚯蚓以外的任何活饵进行垂钓;
(六)使用其它禁用的钓具;
(八)在防汛期间垂钓;
(十)使用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钓法。
违反以上行为均为非法捕捞行为,一旦触犯,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条垂钓作业中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对误捕误钓的,必须及时放回水体。垂钓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品种、最低可捕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禁捕品种:国家保护鱼类和当地保护的土著鱼类,如丘北金线鲃、鹰喙角金线鲃、丘北盲高原鳅、额突盲金线鲃、天星高原鳅和桃花水母等濒危物种。
第十条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垂钓人员不得在河(湖)堤边搭建垂钓、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湖)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等垃圾收纳带走,摒弃不良习惯,爱护公共卫生;
第十二条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巡查人员依法开展的行政检查工作。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普者黑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负责:
丘北县普者黑景区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普者黑垂钓综合管理,建立部门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协调各部门开展垂钓联合执法活动,依法查处违规、违法垂钓行为、非法捕捞行为,对普者黑景区内垂钓行为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垂钓行为,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或农科部门依法查处。
农科局:负责对普者黑禁钓鱼类品种进行鉴别,对违反渔业资源管理的人员和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处罚。
公安局:负责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州生态环境局丘北分局:负责依法查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垂钓行为。
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查处非营运船舶参与运送垂钓人员及利用船舶、竹筏、皮筏离岸垂钓的行为。
市监局:负责严厉打击销售、买卖水生生物、保护区野生水产品、水生野生动物、非法渔获物及生产、销售禁用渔具等行为。
景区综合执法大队:对普者黑禁渔区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对垂钓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警告、没收钓具及钓获物,并配合职能部门依法处罚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垂钓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对拒绝配合并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的,及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丘北县普者黑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丘北普者黑景区露营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普者黑景区野外露营区的管理,规范露营服务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露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在露营区提供服务的经营主体。
第三条县级旅游产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景区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露营区经营者具有监督管理权利。
第二章露营区范围及要求
第四条露营区划定范围为:
(一)八角山湿地;(二)水塘农庄;(三)南口湿地;(四)沙江西停车场;(五)普者黑老倌山白桦林地;(六)普者黑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七)普者黑滥桥怡园;(八)仙人洞停车场;(九)豹子坡停车场;(十)大湾子露营农庄;(十一)普者黑大湾子;(十二)仙语青丘;(十三)白脸山葡萄地;(十四)纳龙湖水库。
具体范围及位置以地图标示公布,并设立标示标牌。
第五条在普者黑景区内划定的露营区开展露营、野炊等活动的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取得开展露营旅游休闲服务所需营业执照及卫生、食品、消防等相关证照或许可,申请前应经景区管理机构进行前置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再报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并取得相关证照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申报流程详见:丘北县普者黑景区露营区和野炊区经营申报指引。
从事住宿服务的,还应当向县公安局申办《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露营区可实行外包经营。
第三章设施要求
第七条露营区内禁止搭建永久性建筑物,搭建临时建筑须经景区管理委员会进行前置审核,报相关部门审批,临时建筑物要符合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第八条露营区必须设围栏,以限制露营者以外的人随便进入,做好任何危害露营者安全潜在危险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围栏应采用与景观相协调的围栏,如绿篱、木桩、竹篱等。
第十条露营区必须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的各项规定,必须配备有专职安全管理员。
第十一条露营区必须按照A级景区规范设置标识标牌。
(一)露营区需设置关于全景图或导览图的向导牌,卫生间、洗手间、帐篷区、房车区等各个区域的向导牌,营地周边的交通向导牌;
(二)设置露营区营位租金、设备设施租金、产品和服务价格、游客须知以及使用规则的公示牌。
第十二条露营区消防安全要求:
(一)为应对火灾状况,露营区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要确保消防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
(二)帐篷、房车应选用不燃、难燃材料;
(三)帐篷和房车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四)帐篷和房车内使用的配电线路应采取穿管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停车场建设要求:
(一)设置足够数量车位的停车场,设置与营区接待能力相匹配数量车位的停车场,大小车位分开设置,有条件的建议设置充电桩;
(二)应设置房车专用停车区域。
第十四条综合性广场要求:
(一)露营区应设置带草坪的综合性广场,为露营者提供活动场所,以便在暑假、黄金周等游客密集时作为大型活动场所使用;
(二)大型活动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防治噪声污染,其排放的噪声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要规范用火,使用明火时,需具备用火条件,配备有相应防火设施,保证用火安全。
第十六条炭火、木柴等使用后的可燃物要及时熄灭,配备专用垃圾桶,并及时清理。
第十七条露营区公共区域视频监控必须全覆盖。
第十八条露营区应公示应急救援、举报投诉电话等。
第五章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露营区必须建有洗漱台、淋浴室、卫生间等洗漱设施,淋浴房须男女分开设置。
第二十条露营区卫生间要有完善的通风设备,且设置科学、合理,卫生间须男女分开、分别标示。
第六章食品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露营区餐饮经营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上岗人员要穿戴干净整洁工作衣、帽,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餐饮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二十四条餐饮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器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器具。
第二十五条食品运输、加工、销售、贮存、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工具应当保持清洁,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
第二十六条食品存放应当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并定期检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必须及时处理,不得采购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肉制品和“三无”食品。
第七章垃圾和污水处置
第二十七条露营区必须配备垃圾桶装置,并符合相关容量要求和标准化分类垃圾装置要求。
第二十八条露营区必须安排专门保洁员,负责在营地内开展保洁。
第二十九条露营区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类型,要根据垃圾分类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处理。
第三十条收集的垃圾应请专业公司处理,场内严禁焚烧、填埋垃圾。
第三十一条露营区污水要集中收集处理,严禁污水直排,不得将残渣废物倾倒河(湖)内。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丘北县普者黑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丘北普者黑景区露营区和野炊区经营申报指引
丘北普者黑景区野炊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普者黑生态环境,促进普者黑景区资源有效利用,满足群众在景区内的野炊需求,依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野炊区的要求,结合普者黑景区实际,在普者黑景区划定一定区域作为野炊区,为规范普者黑景区野炊活动,维护经营者和野炊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野炊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普者黑景区野炊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依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普者黑景区管理委员会作为野炊区的直接监督管理机构,公安、应急、市监、卫健、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野炊区经营者具有监督管理权利。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所称的经营者,是指在野炊区提供野炊服务的经营户;野炊者,是指到野炊区开展野炊活动的个人和组织。
第二章野炊区域范围
第四条野炊区范围为:
划定为露营地的所有区域及普者黑大湾子码头。
上述具体范围以地图标示公布,并设立标示标牌。
第三章野炊区的管理
第五条野炊区可实行外包经营。
在普者黑景区内划定的野炊区开展野炊等活动的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取得开展野炊旅游休闲服务所需营业执照及卫生、食品、消防等相关证照或许可,申请前应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并取得相关证照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申报经营按丘北县普者黑景区露营区和野炊区经营申报指引进行申报。
第六条野炊区内禁止搭建永久性建筑物,搭建临时建筑须经景区管理委员会进行前置审核,报相关部门审批,临时建筑物要符合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第七条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经营,明确标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对经营区域所有安全负责。
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上岗人员要穿戴工作衣、帽,佩戴标志,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经营者要有具备相适应的加工制作场地、库房和供客人野炊的器具和场所。同时,要有相应的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和安全通道,供给系统(器具)应符合安全标准。
第八条野炊经营场地内设施设备必须符合生态环境、消防、卫健等部门的要求,要定期清扫和消毒,做到清洁、干净、整齐和美观。
第九条经营者要依法领取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和消防许可等相关证件后方可营业。
第十条野炊区的食品加工区应当设置隔油、残渣过滤装置等设施,污水要集中收集处理,严禁污水直排,不得将残渣废物直接排入河(湖)内。
第十一条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要确保消防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严禁在安全出口上锁、堆放杂物;要定期对排油烟道、燃气灶具等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检查、清理;要严格燃气、燃料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到人走火灭,及时关闭气阀。
第十二条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对消防设施要经常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在卫生管理方面,经营者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各种原料、辅料、调料的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情况和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除采取临时应急控制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餐饮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器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器具。
洗刷餐饮器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洗涤、消毒餐饮器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消毒后的餐饮器具必须贮存在餐饮专用保洁柜内。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器具应分开存放,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三章野炊区的食品管理
第十五条食品运输、加工、销售、贮存、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工具应当保持清洁,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贮存食品的场所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食品存放应当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并定期检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经营者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及无证、无标生产的加工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七条食品加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监、卫健、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丘北县普者黑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丘北普者黑景区露营区和野炊区经营申报指引
丘北普者黑景区露营区和野炊区经营申报指引
在丘北普者黑景区申请办理露营区和野炊区经营活动需遵循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经营主体提出书面经营申请,到丘北县普者黑景区管理委员会领取《丘北县普者黑景区露营区和野炊区经营申报审查意见表》,申请人填写完成《经营申报审查意见表》的基本信息,报丘北县普者黑景区管理委员会进行前置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露营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办理用地手续,由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意见后报县林业和草原局办理林地用地手续,县林业和草原局办理林地用地手续后报生态环境局丘北分局办理环评手续,生态环境局丘北分局办理环评手续后报公安局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公安局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报水务局提出意见,由水务局提出意见后报消防大队办理消防许可,消防大队办理消防许可后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食品安全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食品安全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报卫健局办理卫生许可证,卫健局办理卫生许可证后报文化和旅游局办理审批,所有手续办理完成后返一份由林业和草原局进行林地用地备案,一份返丘北普者黑景区管理委员会进行备案。申报流程详见下图:
来源:丘北县人民政府